新疆水土保持-如何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 根据原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的要求,新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体系,进一步提升了水土保持的法律地位。保护计划。新法律第二十六条指出,生产建设单位未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或者其水土保持规划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可见,《新法》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相当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有效地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水土保持方案的地位、重要性和权威性生产建设项目工作。 此外,原法第十九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范围限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于交通运输建设的原因,缺乏科学性、综合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平原地区的工程和丘陵、山区、风沙地区的房地产工程也可能产生水。土壤侵蚀。因此,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造成水土流失,不仅关系到项目所在地的地貌类型,而且关系到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要求和项目对地表扰动的特征和程度。本身。新的法律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报告的范围不仅包括山地、丘陵和沙地,还包括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其他易受水土流失的地区。 ?不限于原有法律规定的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等行业的建设工程。根据新法律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