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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环保检测水污染物排放不能回避监管

2024-05-21

 

乌鲁木齐环保检测水污染物排放不能回避监管

地下管道企业非法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通过暗管、水井、坑穴非法排放污染物,填充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逃避监管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不存在设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避免排放法规规定的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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